摘要:重庆巴南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 继续阅读什么是躁狂发作?躁狂状态下杀人如何判决?
重庆巴南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躁狂发作?发作者会有哪些危险行为?躁狂状态的犯罪行为如何评判?
据微信公号“ 珠海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发布的文章介绍,躁狂发作是心境障碍的一种表现形式,特点是心境高涨、活动增多以及思维奔逸为特点的“三高”症状,可以伴有妄想或夸大观念、冲动行为等表现。
文章称,躁狂发作患者可有严重程度不等的社会功能障碍,以致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险或不良后果。
另据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微信公号,躁狂症患者的情绪变化非常大。情绪就像坐过山车,可能突然欣喜若狂,转眼又暴跳如雷或黯然神伤。他们的情绪极其不稳定,一丁点小事就能让他们大发雷霆。倘若他们的想法被驳斥,或需求未得到满足,可能会采取攻击或破坏行为。有些患者在发病时,也可能暂时情绪低落。这种情绪化的波动使得他们与他人建立稳定关系变得困难重重。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重庆巴南警方的通报,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致其坠亡的女子“在家中突发躁狂”。但涉事女子是否有精神疾病,事发时是否病发,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有待警方进一步侦查和权威机构鉴定。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多起故意杀人案中,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躁狂发作,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起杀妻案中,被告人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法院判决对其强制治疗。
丈夫杀害妻子,因案发时躁狂发作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书,2020年11月19日14时许,邢博越持剪刀、菜刀等凶器将其妻子李某颈部划伤,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后邢博越报警并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邢博越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其2020年11月1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5月,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邢博越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邢博越诊断为双相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受精神疾病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石景山区院认为,邢博越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且经过治疗其精神病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以强制医疗。
男子躁狂发作杀害兄弟,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江西抚州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书好和被害人陈某系兄弟关系。2020年3月16日7时30分许,陈某来到陈书好家,叫陈书好去做某事,陈书好不同意并用锄头朝陈某头部击打数下,致陈某头部出血当场倒地,之后陈书好逃离现场。9时40分许已死亡的陈某被村民发现。同日,陈书好在抚州市东乡区火车站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江西省精神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书好患狂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书好因不满被害人陈某使唤其做农活而持锄头朝被害人头部击打,致被害人颅脑功能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陈书好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抚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好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抚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书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妻子欲投毒杀害丈夫未遂,被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1因怀疑其丈夫王某2有外遇而产生投毒杀害王某2的想法,后王某1购买了老鼠药准备作案。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趁为王某2做早饭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放入早饭中,王某2食用后去上班。王某2走后王某1对自己下毒的行为产生悔意,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联系上正在上班的王某2,后王某2赶往医院检查救治,经住院治疗后王某2康复出院。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1精神疾病诊断为双相障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