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11日-12日,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酒品,起拍价均为1元,其中包括“五粮… 继续阅读法院拍卖酒品但不保真,律师:涉嫌违反《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11月11日-12日,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酒品,起拍价均为1元,其中包括“五粮液”“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其中,一瓶生产日期为1987年的52度“五粮液”经过62轮出价,最终以8001元成交,是这批酒品中成交价最贵的一瓶。
博望区法院发布的标的物介绍显示,这批酒品系被该院查封、扣押,“标的物未进行鉴定和估价,请竞拍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竞拍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与未知的瑕疵,本院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法院拍卖查扣酒品不保真的情况并非个案。2016年,黄山市纪委也曾因拍卖不保真的酒品引发质疑,最终终止拍卖。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法院拍卖的酒品属于罚没财物,因为酒品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如果酒品是是假冒伪劣的,是禁止流入市场的,否则将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更何况,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而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因此,法院拍卖不经检测、不保真的酒品违反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一做法不可取。
博望区法院此次拍卖的部分酒品。
拍卖酒品但不保真
11月11日至12日,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酒品, 大小共28瓶,分为18个标的物。其中包括“五粮液”“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等,起拍价均为1元。
经过一天的竞价,这批标的物全部成交。成交价最低的为两瓶“国井”酒,两瓶成交价共901元;而一瓶生产日期为1987年的52度“五粮液”经过62轮出价,最终以8001元成交,是这批酒品中成交价最贵的一瓶。
上述标的物均为涉刑财产,由博望区法院查封、扣押。该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标的物以实物交付为准,所有文字图片信息和评估报告及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拍品交付的依据,以现场实物移交为准,标的物未经评估鉴定,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真伪及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法院称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
澎湃新闻在司法拍卖平台上检索发现,法院拍卖酒品不保真并非个案。
如今年6月,九江市柴桑区法院处置涉刑财产时拍卖了一批“安徽缘酒”,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显示,标的物无法提供发票及相应证书,并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瑕疵充分了解和确认,责任自负。
当月,徐州铜山区法院变卖了200箱尊王酒(蓝),标的物介绍部分称,有意者请实地看样,由于该批标的物存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挥发现象;该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按现状交付,若参拍则视为对拍品所有瑕疵均详细了解并接受;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如需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擅自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成交后,法院仅出具成交确认书,无法提供原始货物相关发票。并附特别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早在2016年时,拍卖罚没、查扣酒品不保真就曾引发舆论关注。当年10月,安徽黄山市纪委委托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批纪委罚没酒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淘宝网,同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其中包括“茅台”“五粮液”“古井贡”“皇家礼炮威士忌”“张裕葡萄酒”等。
这批酒起拍价最低为1.01元,最高为900元,大部分酒的起拍价位在350元至500元。前述《公告》解释称,未经鉴定的酒,1.01元起拍;已经鉴定的,按物价部门定价起拍。
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后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未经鉴定真假的物品是否可以拍卖?买到假货怎么办?
此后,黄山市纪委和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16年10月25日10时进行的黄山市纪委罚没酒处置网络竞价,因部分环节考虑不周,经研究决定终止本次网络竞价,各竞买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及时予以退还。
财政部制定印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涉嫌违反《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针对前述黄山市纪委的拍卖行为,当时一位律师介绍采访时表示,作为拍卖方,有基本的核实义务,不能让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物品流向社会,否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方还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有媒体发表评论文章称,诚然,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确载有“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但完整解读这种“免责”条款,则当是建立在其践行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及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基础之上……正如纪检监察部门拥有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观瞻一样,拍卖罚没物品也需有确保其品质良莠清晰和货真价实的“较真儿”精神。对于确系假货的物品,宁可果断销毁,也不能随意拿来“换钱”。
此番风波过去六年有余,仍屡有拍卖酒不保真的情况出现。事实上,罚没财物处置已有法可依。
202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该《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