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窨井没有盖,安全存隐患,轻则人仰马翻,重则害人性命。近日,应城一男子为非法获利,不顾公众安全铤而走险,分别在七… 继续阅读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城男子偷盗12个窨井盖被判刑两年
窨井没有盖,安全存隐患,轻则人仰马翻,重则害人性命。近日,应城一男子为非法获利,不顾公众安全铤而走险,分别在七处人员密集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偷盗窨井盖12个,经应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城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生有期徒刑二年,没收作案工具。
偷盗窨井盖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供图
据介绍,被告人吕某生曾先后多次到应城城区,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共计12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733元。后来,其在广场普法宣传活动中,咨询志愿者得知井盖缺失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会招致人命官司,终是抵不住内心的惶恐,迫于法律的威严,吕某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犯罪过程均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生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吕某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吕某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红色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随着法槌的落下,被告人吕某生当庭认罪服判。
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更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既推进了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也给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了警钟,亦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井盖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小事,或者只是构成盗窃罪,而可能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按照实际情况和危害性的不同,偷盗窨井盖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兜底的保障力量。
普法小课堂:井盖虽小,民生事大,别看井盖不起眼,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有法律规定,比如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