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雇人故意拉高股价 操纵股票价格的常见手段

社会热点 2023-5-31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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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雇人故意拉高股价

为了让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卖个好价钱,上市公司董事长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事后还辩称是市值管理。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等5人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纵新美星股票,非法获利近5000万元,最终被罚没9567.11万元。

伪市值管理是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近年来,证监会多次点名此类伪市值管理,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全面调查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彰显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1、董事长委托他人故意拉高股价

新美星主营业务为液体包装机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客户包括可口可乐、达能、娃哈哈、农夫山泉等众多知名品牌,公司2016年在创业板上市。

何德平为新美星实际控制人,案发时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秀芳系何德平配偶。经证监会调查,何德平、黄秀芳提供资金3200万元,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等3人共控制了35个证券账户,交易新美星。

据悉,操纵分为三个阶段,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建仓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即拉升期);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即抛售期)。

从股价上来看,拉升期,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抛售期,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盈利4783.55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辩称市值管理并非操纵股价

本案中,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辩称:没有操纵动机、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等。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指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更新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3、监管严打促市值管理回归本源

所谓市值管理,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从稳定和提升公司市值出发,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制度规划和财务运营,使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的管理行为。但近年来,一些公司伙同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资管机构形成灰黑利益链条,以市值管理为名、行操纵市场之实。

2021年5月,私募投资人叶飞爆料上市公司与盘方合谋进行市值管理、坐庄赖账等情况,将伪市值管理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同年9月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通报称,继查实操作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证监会查获多起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伪市值管理已经成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2021年9月,证监会上市部相关负责人提醒,要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今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开部分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在对《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多次督促各市场主体市值管理严格遵循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对伪市值管理从严监管,精准打击。

证监会表示,将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一、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

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价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应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践中,在主观意图的判断上,一般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导其主观状态,通过行为人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行为人实施交易行为前后的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综合认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两项因素:(1)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2)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操纵手段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手段主要包括:(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

2、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认定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1)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价格达涨幅限制价位或跌幅限制价位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交易量异常放大或萎缩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的;(3)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的;(4)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纵股票价格的常见手段

1、洗售

根据我国证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据对我国实践的考察,199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公布处罚决定的所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例中,除极少数外,违法行为人都涉及开立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情节,说明此种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应当作为法律首要规制的对象。

2、相对委托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相对委托在操作技术上与前述洗售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虚伪交易方式,创造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卖。与洗售不同之处在于相对委托中参加交易的账户为合谋的数人所有,而洗售则归属于同一人。应当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行为人事先约定的价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价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买—卖或卖—买价格,以实现行为人控制某种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也曾处罚过类似相对委托的违法案例。

3、不法炒作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不法炒作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不法炒作的违法行为与证券市场上以博取短线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界限不甚清晰,特别在股票交易换手率高企、投机气氛浓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立法不宜对活跃交易的短线操作持过分打压的态度。为避免立法上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欠严谨,法律执行中的管制面积过大,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时,可以比照美国及日本立法例,为违法行为构成增列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种证券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实践中为防止举证过分困难,可以考虑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即衡量行为人的买卖交易事实及当时的市场客观情况,只要满足一定标准,即可推断行为人具有上述的主观意图,而行为人则可以自己举证推翻此一推断。

网友评论:

艳阳天 :证监会认定的理由

乾坤小昊一 :妈呀,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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