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华社上海6月3日电(记者兰天鸣)近期,上海接连发生两起驾驶员开“斗气车”事件,引发网民关注。 记者2… 继续阅读上海:接连两起“斗气车”事件引关注
新华社上海6月3日电(记者兰天鸣)近期,上海接连发生两起驾驶员开“斗气车”事件,引发网民关注。
记者2日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5月31日,上海两名男子分别驾驶小客车行驶至中环线外圈吴中路上匝道附近时,因变道引发纠纷,双方为泄愤实施了追逐、穿插、相互别车,进而互扔矿泉水瓶的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此后,两名驾驶员被行拘。
5月24日,上海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两车驾驶员后被警方控制。
近年来,开“斗气车”事件不仅让人心惊肉跳,甚至有的还酿成了车毁人亡的悲剧,违法者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斗气车”案中,徐某与方某高速竞驶,导致方某与对向车道来车相撞,致一死三伤严重后果。最终,顺义法院判处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洁莹表示,驾驶员开“斗气车”行为根据不同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等多项罪名。
“驾驶员逞一时之快不仅可能要接受法律的惩处,还不可避免地对公众和自己的人身财产权造成重大风险和危害。”王洁莹说。
在保险公司相关赔偿案例中,有的车主因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也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山大学工学院广东省智能交通系统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显示,导致驾驶员“路怒症”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环境因素和群体因素等。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建议,根治“斗气车”行为应从加强违法行为发现能力和提高违法成本入手,“执法部门可开展道路专项整治,重点对别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并进一步明确处置标准。同时,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和提高举报处置效率,从快从速打击该类违法行为。”
专家表示,预防“路怒症”的发生也需各方形成合力。道路管理部门可进一步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提升道路周边景观的美观性,减缓驾驶员焦躁情绪;在驾驶员培训课程中,增加文明驾驶培训比重,教授遇到开“斗气车”情况下的心理调节方法等,让驾驶员遇到“路怒者”时有更多应对之法。
原标题:上海:接连两起“斗气车”事件引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