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理赔后又将病死牛挖出来卖,法院:判刑十个月,罚二万

社会热点 2024-3-18 55

摘要:饲养的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后,闫某某先报保险理赔,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监督下将死牛简单焚烧掩埋。待保险公司离开后… 继续阅读男子获理赔后又将病死牛挖出来卖,法院:判刑十个月,罚二万

饲养的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后,闫某某先报保险理赔,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监督下将死牛简单焚烧掩埋。待保险公司离开后,闫某某又将死牛尸体挖出,卖给他人用于食品加工、销售……3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获悉,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阎某某饲养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于是联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第二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监督,阎某某将死牛简单焚烧,在未彻底做到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掩埋在甘肃省临洮县某山根处,并从某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000元。同月13日,阎某某联系临洮县某农牧业公司经营者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死牛挖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将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销售。

2022年2月25日,阎某某饲养的另外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又以同样方式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000元后将死牛挖出,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销售。案发后,阎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销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阎某某向他人销售病死的牲畜(牛)肉类,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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