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情敌挑衅跳楼身亡,法院:男子补偿5万,情敌补偿3万

社会热点 2024-2-24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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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到男友暧昧对象挑衅,从线上争吵升级到线下动手,见男友袖手旁观,一气之下从窗台跳下,坠楼身亡。女子父母要求百万赔偿,法院会怎么判?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女子韦某与被告石某系情侣关系,两人于2023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与另一对情侣合租。

恋爱期间,男友石某与另一女子付某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引发韦某不满。韦某视付某为情敌,双方在快手的私信上发生争吵。

2023年6月3日上午,付某来出租房看望生病的朋友(即韦某的合租室友)。韦某和石某也在家,付某在出租房内隔着门向韦某挑衅“我现在来了你怎么不敢出来见我”,韦某虽然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和男友发生争吵。

当日下午,韦某看到付某坐在沙发上便上前在付某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付某和韦某扭打在一起,之后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石某与合租的室友三个人坐在沙发上观看。韦某和付某扭打分开后,韦某突然起身从阳台窗户跳下,最终跳楼身亡。

本院审理认为

石某与死者韦某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应相互扶助、相互关心,当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时,石某和在场的朋友坐在沙发上观看,表现出了极其冷漠的态度,当时处于劣势的韦某内心必然感到十分无助、失望甚至是绝望,这对后来韦某选择自杀,在情绪上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另,石某在和韦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仍然与付某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这也直接造成了韦某对付某的敌意,从而酿成此次扭打事件,因此,石某在道德情感上是有错误的,虽然石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与韦某自杀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属道德调整的范围,但石某的上述行为与韦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故本院酌定石某补偿原告50,000元。

付某明知石某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仍与石某存在暧昧的聊天行为,在道德上就应受到谴责,韦某对付某心生不满,两人在公共平台上吵架互骂。2023年6月3日,当付某来到石某和韦某的出租房后,付某主动向韦某发起挑衅,虽然韦某当场并没有进行回击,但显然已经激怒了韦某。当日下午付某再次来到韦某和石某的出租房时,这在情绪上再一次激怒了韦某,虽然韦某是主动去打付某,但韦某都以失败告终,因此韦某的死亡与付某之前的聊天、吵架、挑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扭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故本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付某适当补偿原告3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石某补偿原告50,000元;付某补偿原告30,000元。

男女恋爱期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男女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善言善语对待周围的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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